目前,市气象台升级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:6月11日至6月13日,每日13时至17时,平原地区最高气温可达37摄氏度以上。北京市人社、卫健、疾控、工会等相关部门将协调联动,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,充分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。
根据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: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室外露天作业时间规定,日最高气温达40摄氏度以上,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7摄氏度以上、40摄氏度以下时,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,且在气温最高的12-15时段暂停室外露天作业;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、37摄氏度以下时,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,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,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。
根据本市相关文件规定,高温津贴在每年的6-8月份发放。目前,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;在33摄氏度(含33摄氏度)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,高温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;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,应纳入工资总额,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。
按照《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作业特点,做好防暑降温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工作,加强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,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。对患有心、肺、脑血管性疾病、肺结核、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,应当调整作业岗位,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摄氏度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摄氏度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。用人单位除发放高温津贴外,还应为从事高温作业、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,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。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、缩短工作时间的,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。
本市人社、卫健、疾控、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,近期将对存在高温作业岗位用人单位,特别是建筑、电力、机场、园林绿化、景区等露天作业人员相对集中以及环卫工、网约配送员、快递员、保安、导游、民生设施保障等岗位人群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。对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发放高温津贴待遇的,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。
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